国城矿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城矿业资讯
2023-12-04 18: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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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5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3-096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
2023年12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

吴城,男,1985年4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董事长,系国城矿业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李金千,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郭巍,女,1981年2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城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上述违法事实,有《锌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点价记录表、付款审批单、资金划转银行回单、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页、财务报表、公司公告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城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吴城时任国城矿业董
事长,对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千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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