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
09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82024003 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4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4)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查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
进展情况。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
矿业 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
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2020 年 12 月 21 日,乌审旗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 2016 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
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1.06 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
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32%。2021 年 11 月 17 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
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2.23 亿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
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 22.23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5%。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才首次披露。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宋为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参与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年度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纪玉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