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国恒公司系被告恒天海龙公司的子公司博来特公司二股东,根据《公
股友G9557Y1083
2024-11-25 17:31:29
来自辽宁
  • 2
  • 6
  •   ♥  收藏
  • A
    分享到: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国恒公司系被告恒天海龙公司的子公司博来特公司二股东,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恒天海龙公司有权支配其子公司博来特公司的资金,且已依法定程序经股东会议批准用于公司合法经营,故不存在侵害原告权益。原告本次诉讼,系因被告公司迟迟不能重组,故失望至极,萌生退意,决定分手!本院认为,被告公司虽然目前是条虫子,但假以时日,还是有可能成为腾飞的巨龙的,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督请被告不要磨磨唧唧了,速速配置优良资产重组!山东大乒法院胡法官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