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能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ST金鸿资讯
2017-04-25 23: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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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6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对[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没有发生违规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元。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 2016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现有总股本 486,006,284 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元(含税),共计 元。送红股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积极贯彻落实;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会计报表审计机构,聘期1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关联方接受劳务时均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易,与非关联方一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名高绍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提名增补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绍维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对上述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审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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