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8月)
ST金鸿资讯
2024-08-28 18: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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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享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公司现任监事;

5、曾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人士;
6、其他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得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指定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依法承担以下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2、负责组织和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负责按照法定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4、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6、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8、负责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9、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10、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

11、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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