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税务、统计、银行等外部使用人员提供未经公开财务资料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季报、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定期
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具体组织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证券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 、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拟订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证监会、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