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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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8: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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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3

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承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将股东提交的提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 14:30 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 号金鸿
控股 16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6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相关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84,227,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7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40,899,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80%。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328,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0%。
其中,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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