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998-12-22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998年12月21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收到表决单12份,代表股份89,250,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6%,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调整引进汽车塑料前保险杠制造设备技改项目投资方式的议案。78,047,256股同意,占出席代表股份的60.30%,11,203,303股弃权,占出席代表股份的39.70%。
我司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引进汽车塑料前保险杠制造设备技改项目系指承担神龙汽车有限公司N21(二厢车)、N23(三厢车)前保险杠配套任务,根据计划,通过引进德、法等国注塑机、焊接机等设备,形成年产20万件轿车前保险杠生产能力。该项目计划总投资44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828万元(含美元31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31万元,项目所需外汇通过外汇调剂解决(详见《配股说明书》)。前保险杠项目目前实施的情况:已按计划引进大型注塑机,前保险杠模具、焊接机等设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600万元,采购进口原材料和配件投入流动资金450万元,该项目总投资已达到4050万元。
为加快前保险杠项目实施进度,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投入产出效能,根据武汉市汽车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的意见,公司拟调整前保险杠项目所用配股资金投资方式,即以部分配股募集资金600万元收购武汉江南模塑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并将前保险杠项目并入股份转让完成后的武汉江南模塑有限公司。武汉江南模塑有限公司原系由我司和江苏江阴模塑集团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承担神龙汽车有限公司N21后保险杠配套任务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各占50%的股份。该公司股东江苏江阴模塑集团总公司全部出让其拥有的50%的股份,我司以配股募集资金600万元受让其20%的股份,我司控股62.5%的武汉塑料城股份有限公司以900万元受让其30%的股份,由此,该公司成为我司绝对控股(直接持股70%,间接持股18.75%)的子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和项目并入后,该项目投入配股资金总额为4650万元,比原计划4459万元多出191万元,该公司将承担N21前后保险杠,N23前保险杠的配套任务,形成年产20万件轿车两种车型前后保险杠的生产能力。并入了前保险项目的武汉江南模塑有限公司已完成的投资总额将达到7050万元,拟变更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我司持股比例为87.14%,武汉塑料城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86%。按照上述方式调整前保险杠项目所用配股资金投资方式,有以下好处:1.优化了生产要素配置,在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提高设备投入产出能力;2.加速了配股资金投资前保险杠项目的实施进度,预计1999年3月全面投产供货;3.在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纲领相匹配的情况下,节省了投资;4.调整后的武汉江南模塑有限公司,产品有N21前后保险杠、N23前保险杠,更有利于我司跻身于汽车塑料零部件行业的战略目标的实施。
二、关于转让有关房地产的议案。89,250,559股同意,占出席代表股份的100%。
武汉亚普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系我司持股50%的企业(另50%由扬州汽车塑料有限公司持有),该司原厂房、工业用地及配电设施系向我司租用,根据该司发展的需要,并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明年生产纲领的要求,该司拟购买目前租用的有关房地产,拟定转让价格约为人民币1800万元(待资产评估确认后,按评估确认值确定转让价格)。此项转让属关联交易,待转让协议签署时,将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三、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89,250,559股同意,占出席代表股份的100%。
根据公司法人股东深圳江海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提议,对其出任的董事予以调整,该司推荐薛广来先生出任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并提请免去张雁北先生的董事职务。
本次股东大会经武汉正信律师事务所方芳律师、刘慧玲律师见证。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22日
附:个人简历
薛广来先生:1953年2月12日出生,江苏南京人,曾任南京金陵船厂副厂长,1997年底调招商局工作,现任深圳江海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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