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998-08-14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自1998年3月以来,本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武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条款主要如下: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塑料六厂欠款738万元债务纠纷案,1998年3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武汉塑料六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计人民币676万元及利息(此事项已在公司1998年中期报告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判后,武汉塑料六厂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97)武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现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案将于8月14日在湖北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司已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处理相关事宜。
二、关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经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主要协议如下:
①被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轻工贸易分公司给付原告宜宾天原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30532.56元及利息等损失40000元,共计470532.56元。从1998年6月份(含6月份)起,每月给付现金40000元;从1999年1月份(含1月份)起,除每月给付现金40000元外,另每月给付未付清的欠款总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②被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轻工贸易分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③双方其他经济损失各自承担。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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