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999-11-23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由于1986年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涉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诉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1985年贷款一案,该行诉称,一九八五年该行将世界银行贷款转贷给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美元224.65万元,人民币226.98万元。1986年,追加人民币贷款100万元,并由武汉塑料工业公司担保。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底,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尚欠本金美元1546138.71元,人民币2669711.78元。
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向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属实,但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无法提供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主张债权的充分证据。另外,该行起诉的原借款合同担保人湖北省武汉市塑料工业公司与本公司并非同一主体。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诉讼请求。判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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