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999-02-05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公告
武汉市塑料六厂因与我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武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主要条款如下:武汉塑料六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我司借款计人民币676万元及利息。详见1998年8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变更武汉市中院(1997)武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为湖北省高院(1998)鄂民终字124号民事判决,判决条款主要如下:
武汉市塑料六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计人民币5467821.13元及利息(其中4717821.13元从1993年8月1日起计息,65万元从1996年5月9日起计息,10万元从1996年12月起计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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