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
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4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作为独立董事委员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 2 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或无法履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自送达至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员
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提名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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