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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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22: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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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江斌)

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3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江斌,男,1967 年 1 月出生,中国香港籍,硕士研究生学
历。历任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广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广东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本人及
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2023 年 10 月 10 日任职以来,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应出席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投票情况 列席股东 备注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大会次数

江斌 5 5 0 0 一次弃权 0 现任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对本次会议中《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议案》投弃权票,并提出: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建议无需此时就此专门发布暂缓公告;暂缓期限应当明确的具体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发表了建设性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3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发表独立意见;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二)2023年11月20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2023年12月1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发表核查意见;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发表独立意见。

四、参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期间,虽然尚未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本人仍严格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期间,虽然尚未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但本人仍严格按照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履行了提名委员会职责。

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期间,虽然尚未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但本人仍严格按照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履行了战略发展委员会职责。

五、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2023年10月10日任职以来,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本人2023年10月10日任职以来,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2023年10月10日任职以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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