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
(经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厉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
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监管指引》及本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制度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除遵守本制度第七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 3 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以外的
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七)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
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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