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自送达至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被提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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