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
事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张宝文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同意提名张宝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之签章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陆元昌 江斌 刘雪娇
202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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