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永安林业资讯
2024-04-29 22: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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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
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自送达至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审查公司相关薪酬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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