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万方发展资讯
2024-04-30 0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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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4-022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方于 2024 年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01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晖、刘玉、刘戈林、郭子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情况:

2023 年 12 月 19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23 吉 01 民初 127
号),判决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以其所持有的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合计 9,08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8%)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 7.35 亿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张晖、刘玉、刘
戈林是该案共同被告。2024 年 1 月 23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了上述《民
事判决书》。迟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万方发展才披露上述判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张晖担任万方发展董事长并任万方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刘玉担任万方发展副董事长、总经理并任万方源董事,刘戈林担任万方发展董事,郭子斌担任万方发展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万方发展、万方源、张晖、刘玉、刘戈林、郭子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将继续加强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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