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
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等;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承诺对所知悉的公司所有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
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定,可采用竞争
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等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的经审慎核查后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商谈、选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以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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