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1-21
证券简称:S*ST 圣方 证券代码:000620 公告编号:2011-005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延长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于2009 年8
月24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
(87,255,6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8%)转让给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上述
股权转让事宜已于2009年11月20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
[2009]1275号《关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所持股份转让有关问
题的批复》,同意将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新
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该批复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因上述批复有效
期于2009年12月23日已届满,公司股东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办理相关延
期手续。
近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延长<关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期的复函》(国资产权[2011]25号)。
为支持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暨重组工组,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将《关于黑龙江圣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所持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1275
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11月30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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