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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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报集团”或“增持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杭报集团增持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媒控股”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增持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增持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仅供华媒控股就本次增持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之目的使用,不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杭报集团。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8237846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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