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内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采用信函、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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