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北制药资讯
2024-04-25 2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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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根
据董事会制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管理政策,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与绩效标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披露: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待决定事宜与个人财务上存在利害关系(但作为股东具有利害关系除外);

(二)由于交叉担任董事职务而产生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存在上述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在有关决议的表决时须弃权,不得参加有关决议的讨论;如果董事会有要求时,应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董事
的薪酬事项,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
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绩效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召开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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