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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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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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70342-4号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已于2018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二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2018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00—2018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了20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于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二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华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8年4月20日下午15:00截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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