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汇源通信资讯
2016-03-28 19: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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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29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实现盈利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为保证公司正常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拟订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即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基本上建立起了一套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并能够得到规范有效的实行,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客观、真实的反应了公司在报告期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5年度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的完成了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梁林东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梁林东女士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十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

(简历附后)。

六、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目前适用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为2002年制定,已有12年未经修订,随着上市公司行业薪酬增长,以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更有效的实施激励机制,鼓励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同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满足其业务发展及资质品牌建设的需要,同意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后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增至10800万元,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

独立董事:

陈坚 蒋春晨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财务总监简历

梁林东女士,出生于1970年,汉族,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沈阳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技术员、海南省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宏源证券海口营业部职员、海南华亭嘉园物业公司主管会计、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项目经理,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副总经理。

梁林东女士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截止目前为止,梁林东女士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梁林东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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