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章 股东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章 股东身份的确认
第八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一章 股东会的会场纪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经公司同意后,有权查阅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直接干预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遵守股东会决议;
(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不得中途退股或抽回股本;
(五)维护公司的利益;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指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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