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分为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
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联系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联系人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的事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联系人或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联系人或监事会主席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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