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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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15】第 9 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 月 24 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后审查,现将意见反馈如下:
1、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26 号准则”) 第
十四条第(二)项要求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是否收到
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如存在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
影响情况。
2、 请公司根据 26 号准则第十五条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
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
人员最近五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如有,
披露相关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
况。
3、请补充披露截至预案披露日,平湖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平湖耀江”) 分红是否完成,如否,披露分红实施的时间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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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扣非后净利润数据,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
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扣非后净利润的稳定性、非经常性损益的持
续性。
5、 请根据 26 号准则第七条第(六)项,补充披露平湖耀江持有
土地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发条件,土地出让金是否已完成缴纳,及所涉
及的报批事项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
6、 请根据 26 号准则、我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6 号—
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相关要求补充披露预估的相关信息。补充披露对
交易标的存货预估的过程及主要参数。并结合市场销售情况说明预估
值是否公允、合理。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8 月 6 日前将有关说明
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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