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6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辉律师、刘铭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
2.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公司董事长潘达忠主持了会议。
公司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
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02,784,3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5%。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会议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为:
1. 审议《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2.审议《关于拟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股份进行处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审议《关于公司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审议《关于公司在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存款、贷款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5.审议《关于向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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