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2024年4月19日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以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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