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夏: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西部创业资讯
2013-04-28 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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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3-02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上海东路阳澄巷咏菊
苑9号
Ningxia Wisdom Law Firm 电话:0951)3875716 Tel:0951)3875716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银广夏公司”)的委托,就银广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是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其中对事实的了解,主要来源于银广夏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银广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宜出具法律意见,而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银广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情况

银广夏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如下:总裁孟虎,副总裁汪继宏、冯家海、薛小梅,

财务总监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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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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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银广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根据银广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资格审查的意见》及本所律师核查,银广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之情形;均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之情形;均不存在担任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之情形;均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均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均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虽冯家海于 2010 年

9 月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深证上[2010]300 号),但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的规定。

综上,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均不存在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之情形。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银广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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