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17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 道中段 199号棕榈泉 国际中心 16-17楼,邮编:610041
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Center, No. 199Tianfu Avenu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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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六)《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七)《第八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八)《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
意见》;
(九)《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十一)《第八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十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十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四)《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十五)《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十六)《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十七)《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十八)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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