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5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
2、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投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延长公司下游产业链,将进一步壮大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3、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4、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拟定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6、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地位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审议本次可转债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回报规划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收购刘化集团土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因投资建设靖远煤电清洁高效气化气综合利用(搬迁改造)项目,购买刘化集团土地,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事前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土地购买是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的基本条件,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延伸公司产业链,提升公司煤炭产品附加值,进一步壮大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将以评估价格为准,关联交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收购刘化集团土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关于收购刘化集团土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收购刘化集团土
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 4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 8 名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以 8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充分考虑的关联方的资源优势,符合公司新项目建设需求,交易将遵循公允的评估价格,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关联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事项。
关于托管刘化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投资建设靖远煤电清洁高效气化气综合利用(搬迁改造)项目,为充分保护公司合法利益,避免未来产生的同业竞争情况,托管刘化集团股权,我们事前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股权托管费用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理商业行为,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本次股权托管有力避免了未来产生的同业竞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托管刘化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关于托管刘化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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