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7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ENERGYCHEMICAL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登记 ...... 9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10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 13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 15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 16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7
第十二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