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1-29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012FS0092号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方维忠律师、吴江成律师 (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
修订)》(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与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有关副
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与截止2013年01月22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
数额是否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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