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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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17年4月2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2017年4月28日,公司刊登《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该等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5月15日15:00至2017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
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17年5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建
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6
名,代表股份816,504,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79%。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7年5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667,002,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25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股份149,502,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2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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