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江南红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2013年度向9家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
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对江南红箭《湖南江南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大华核字[2016]000242号)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3]1012号)文件核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9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136,715,90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
1,323,409,999.12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53,421,987.73元,实际募集资金
1,269,988,011.39元。
截至2013年11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671.5909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3]000339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后即全部进入上市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鉴于江南红箭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江南红箭全资
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和下属公司江西申田碳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碳素”),经上市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市公司以本次重组募集的配套资金对中南钻石增资1,269,988,011元
人民币;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南钻石对江西碳素增
资30,000,000元人民币。该等增资完成后本次重组募集的资金已进入上市公司以
中南钻石、江西碳素名义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96,313,692.94
元,其中:上市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
民币280,847,672.87元;2014年度对募集资金项目投入407,308,573.50元;2015
年度对募集资金项目投入208,157,446.57元,同时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300,000,000.00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除去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30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90,528,514.81元,其中本
金73,674,318.45元,利息16,854,196.36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专户余额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江南红箭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
办法》的要求,并结合上市公司经营需要,江南红箭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上市公司与独
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上市公司连同中南钻石、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
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高新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
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连同江西碳素、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南阳人民路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同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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