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兵红箭资讯
2024-05-10 19: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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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

经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2.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
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

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5月10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2名,代表股份578,437,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77%。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

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计5名,代表股份353,242,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6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7 名,代表股份
225,194,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1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
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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