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12-23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于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8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12月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22日上午九时在皇城酒店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志奇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35,005,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35%。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的议案如下: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承办律师: 钟 宇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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