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8-22
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宝鼎意见【2012】珠江字第 003 号
致: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珠江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
现场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公司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是真实、有效的,
其向本所律师所作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并对此负责;
3.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
内容及所涉及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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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海
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大会通知》”)。
2.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海
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通知的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更正公告》”)。
3. 公司在《大会通知》中公告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更正公告》中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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