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6-06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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