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路桥资讯
2024-12-25 18:25:3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12-26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2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4 年 12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5.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高速路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3.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书
面提交的函,提议向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董
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增加审议《关于调整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除上述变动外,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山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