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3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20层
网址:www.brlf.com.cn
北 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 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2020]178 号)和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阿阿胶提供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东阿阿胶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东阿阿胶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东阿阿胶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 、 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1994-06 至 2015-02)。现隶属央企华润集团,前身为山东东阿阿胶厂,1952 年建厂,1993 年由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1996年 7 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公司目前持有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8130028J 号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息,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
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上海荣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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