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
ST旭电资讯
2024-07-05 2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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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5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24-02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95.95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的内容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东旭光电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对于责令改正措施所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已认识到其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具体如下:

1、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3、公司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察审计职能,分别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4、加强对公司董事、管理层、股东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重点加强各层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内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三、重大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95.95亿元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2、鉴于公司存在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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