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202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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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
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 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中国法律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二) 核查期间
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经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9 月 28 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同日披露《关于筹
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2024 年 4 月 3 日,上市公司披露《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
基于上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沈阳机床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沈阳机
床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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