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4-20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09年10月制订 2012年4月修订)
(2012年4月18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杜绝内
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
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
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拍卖、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 证券监管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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