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和
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〇一七年四月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济南共同签署:
甲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虹
乙方: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朱桥镇朱桥村
法定代表人:鞠文彬
在本补充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6年9月9日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于2016年9月23日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
相关监管要求,经双方协商,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作进一步补充约定如下:
1、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2.3.7.4条修改为:
2.3.7.4 触发条件
如以下两项条件同时得到满足,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调整发行价格:
(1)深证综指(399106.SZ)或申万综合指数(801230.SL)在可调价期间任一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相比于上述指数在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3月11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10%;
(2)山东地矿(000409.SZ)在可调价期间任一日前的连续 30个
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相比于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
易日(2016年3月11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10%。
2、本补充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壹式伍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用,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和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甲 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和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乙 方: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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