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30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0 二 0 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决策程序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选择适合
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董
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经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更换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其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
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余提名委员会委员推举一名委员行使主任委员职责;若委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董事长从提名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名委员召
集和主持该次会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
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未能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在公司董事会未选出提名委员会委员,或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条第一款所述人数且未增补新委员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的职权。在此情形下,为确保公司有序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案人可将提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相关资料
和提名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具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若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相关人员应当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提出需求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或下设工作组根据要求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包括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工作组负责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由股东或其他具备提名资格的主体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三日内召开会议,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当在提名委员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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