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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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22: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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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临时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后,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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