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2-18
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振兴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胡玉亭、李瑞凯出席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之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振兴
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系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
法律事实及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做出。
2、贵公司向本所保证,已提供给见证律师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的合法目的之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
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inifo.com.cn网站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登记
办法等有关事项。
201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了《关
于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控股股
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振兴集团”)提议,将该议案增补到
大会一并审议。2012年11月18日,公司在上述报刊、网站上刊登
了《关于增加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对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公告。
2012年12月11日和2012年12月14日,公司在上述报刊、网站
上分别刊登了《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提示性公告》和《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两
次以上的公告,并就投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 14:00 在太原市高
新区长治路 227 号高新国际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接受公司董事
长史跃武先生的委托,董事原建民先生主持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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